徐强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危险驾驶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徐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强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一人轻伤、在查处过程中有逃跑行为,酌情从重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公诉人在庭审中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及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根据被告人徐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鲁1402刑初459号 201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