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与张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杨静与张奇敏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张奇敏向杨静借款后,应当依约按时足额偿还。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张奇敏仍未清偿借款,构成违约,故杨静要求张奇敏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3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部分,虽然在借条签订之初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但事后张奇敏对利息表示认可,此系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但利息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2019)京0102民初360号 201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