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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金东经济合作社与北京盛世隆裕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经本院调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物的规划用途为绿地,应认定该规划用途应当属于非营利性的利用土地,但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用途为“绿色产业基地”,该种使用用途属于商业性、盈利性的使用方式,而且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已经明显超过正常种植、绿化所应当达到的租金标准,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违反相关规划用途,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腾退场地、支付租金和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虽将租赁标的物交付被告,但因该宗土地的规划用途致使被告在接收土地后四年内无法正常使用,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腾退场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7月16日以后租金、卫生管理费和使用费以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双方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租金以及利息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在2016年7月15日之前实际占有场地,且以交付租金(使用费)的事实行为认可占有使用的事实,故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上述租金、卫生管理费及利息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9)京0105民初46327号 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