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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玄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殷瑞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华一智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华一智研公司与玄典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玄典公司履行了送货义务,华一智研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上述《销售合同》均约定货到60天付款,现玄典公司主张根据最后一批货物到货日期(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账期,故华一智研公司应于2019年9月30日给付货款。现华一智研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玄典公司要求华一智研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4629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华一智研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对玄典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本院不予认可。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玄典公司因华一智研公司逾期付款而产生的损失予以支持。 玄典公司主张殷瑞山、马云、马子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要求殷瑞山、马云、马子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首先,马云并非华一智研公司股东,玄典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殷瑞山、马子东的财产与华一智研公司的财产混同、殷瑞山、马子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了华芯博瑞公司的利益,故玄典公司要求殷瑞山、马子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9)京0113民初26926号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