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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淑芬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现代融资租赁公司与宋云亮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现代融资租赁公司按照约定向排山公司支付750000元购买R150W-9挖掘机1台,并将该挖掘机出租给宋云亮使用,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宋云亮应当按照约定,按时给付租金。宋云亮辩称其与排山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与现代融资租赁公司之间无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宋云亮怠于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现代融资租赁公司有权利向其主张支付租金(含所谓逾期租金)和违约金(逾期罚息)。 关于债权转让,现代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现代京城公司并已通知宋云亮,故现代京城公司向宋云亮主张租金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代京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虽符合约定,但其受让债权后长期未行使权利,导致违约金总数过高,故本院对现代京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金额予以适当调整。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宋云亮主张应从逾期租金及逾期罚息中扣除其已向现代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保证金3187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保证金和相应的罚息共计扣除50000元,本院不持异议。宋云亮应支付的逾期租金扣除保证金31875元后数额为530237.32元。 关于王淑芬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王淑芬与现代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王淑芬与宋云亮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宋云亮在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现代融资租赁公司有权利要求王淑芬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王淑芬与现代融资租赁公司亦约定了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签署日至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后2年,即自2011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现代融资租赁公司未在保证期间要求王淑芬承担保证责任,故王淑芬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9)京0118民初1029号 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