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冬等与陈君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中,杨文新、陶胜、杨小东与陈君平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承租的涉案房屋因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合同为无效合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杨文新、陶胜、杨小东上诉关于涉案房屋租赁协议有效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杨文新、陶胜、杨小东据此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协议》有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装饰装修损失问题,因杨文新、陶胜、杨小东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明知涉案房屋没有取得合法建设规划审批还出租该房屋,应对租赁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陈君平作为涉案房屋承租人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亦应对涉案房屋的产权情况进行充分了解,负有审慎义务,陈君平未严格审查房屋的相关情况就签订合同,其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次要责任。陈君平对涉案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产生的相应损失,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责任酌定杨文新、陶胜、杨小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于装饰装修具体数额,一审法院依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异议回复函记载数额确定杨文新、陶胜、杨小东赔偿陈君平装饰装修损失1314872.4元,并无不妥。杨文新、陶胜、杨小东上诉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约定的200000元赔偿陈君平装饰装修损失,但上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合同中的约定不应再为适用,故对杨文新、陶胜、杨小东的该项上述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杨文新、陶胜、杨小东上诉主张评估公司评估报告结果数额过高,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不公正,但杨文新、陶胜、杨小东并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文新、陶胜、杨小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9)京02民终13237号 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