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武力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浩、武力等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与被害人杜某1等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浩积极参与殴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武力因认识被告人李浩而参与了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浩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浩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的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武力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武力系自首、从犯、当庭认罪、悔罪,一贯表现良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予以采信。社区矫正部门认为被告人适用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9)冀0426刑初58号 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