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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鑫、刘金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开设赌场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鑫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金虎、陈浩明知董鑫开设赌场,分别在赌场外望风放哨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排列赌博顺序,提供服务,帮助董鑫在赌场内抽头渔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董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金虎、陈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鑫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考量。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综合考量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并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9)冀0633刑初58号 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