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腾飞、苏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在订立时未与祖腾飞协商,故可以认定为格式条款。上诉人祖腾飞是通过微信登录的方式购买的涉案物品;虽进入该平台在“选择登录方式”页面下方有“平台用户信息泄露风险由中国人保财险承保,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与隐私政策”的内容,但是首先,该内容的位置是在页面最下方,尤其是“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与隐私政策”内容并未采取字体加大、加粗、下划线等提醒用户查看该内容;其次,上诉人祖腾飞用微信登录方式不用查看即可直接进入购物的相关程序并完成购物;故被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中虽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但上述事实可证实被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约定管辖条款未达到使祖腾飞充分注意的程度,不能充分证实被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约定的管辖条款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祖腾飞注意;且上诉人亦不认可该条款,故该条款对上诉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上诉人祖腾飞的收货地(河北省任丘市)为合同履行地,其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故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冀09民辖终409号 2019-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