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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腾飞与苏晓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祖腾飞与被告苏晓霞通过网络购物渠道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购买商品时,被告苏晓霞在店铺销售页面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系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付款购买案涉商品后,该承诺构成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告祖腾飞提供的被告苏晓霞在拼多多平台“苏苏手表店”网页信息显示该款手表原价58888元,出售价为650元,并显示其已卖出多款,且卡地亚手表官方网站同款手表出售价格不低于40000元,按照日常生活法则推断,被告苏晓霞作为商家,不可能在巨额亏损的情况下大量出售真品手表,且被告苏晓霞未证实其存在合法的进货渠道,故本院认定被告苏晓霞出售的该款卡地亚手表属于假冒商品,被告苏晓霞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苏晓霞返还货款650元,并赔偿其65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原告祖腾飞亦应退还被告苏晓霞该款手表。 被告寻梦公司举证证明其在纠纷发生后向原告提供了被告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将涉案商品作下架处理,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故被告寻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假一赔十”承诺系被告寻梦公司作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苏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9)冀0982民初2703号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