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时佳与吴钧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所属领域:股东权益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股权转让纠纷不属于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争议标的为300万元投资款及退还股权,原告是接收货币的一方,亦为退还股权的一方,故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且被告的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沪0113民初17782号之一 2019-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