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银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宪江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双方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在于宪江公司腾空涉案厂房的时间。银丰公司二审提供的历月清单虽显示涉案厂房2018年2月到4月间产生了电费,但涉案厂房存在用电情况并不等同于宪江公司仍占有使用涉案厂房,银丰公司二审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生效的(2018)浙03民终4620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宪江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腾空涉案厂房,银丰公司在(2018)浙03民终4620号案件中未对上述事实提出异议,现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已经认定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判决宪江公司支付涉案厂房截至2018年1月30日的租金,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银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9)浙03民终3016号 201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