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碎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碎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夏碎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结合已退赔被害人金某部分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9)浙0324刑初1019号 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