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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文、王铁兵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开设赌场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罗明瑶、钟武汉、罗富根、黄卫华、黄灿坤、黄亮、王炳秋、宾浩、陈国良、张合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资金等,被告人罗明瑶还利用香港“六合彩”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罗明瑶、钟武汉、罗富根、黄卫华、黄灿坤、黄亮、王炳秋、宾浩、陈国良、张合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袁卫文、杨立、钟武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罗明瑶、罗富根、黄卫华、黄灿坤、黄亮、王炳秋、宾浩、陈国良、张合建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卫文、杨立、钟武汉、王炳秋、罗富根、陈国良、张合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罗明瑶、黄卫华、黄灿坤、黄亮、宾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杨立、袁卫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经审查,被告人刘建文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短时间纠集在一起,实施了开设赌场的单一性质的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单纯为牟取不法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劳务纠纷、合同债务纠纷而引发的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的规定,故被告人刘建文等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杨立、袁卫文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各被告人及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刘建文,王铁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袁卫文、杨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明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钟武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富根,王炳秋,陈国良,张合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卫华、黄灿坤、黄亮、宾浩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2019)湘0202刑初160号 2019-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