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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9)湘07刑更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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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罪犯李国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湘07刑更753号
20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