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县财政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太和县财政局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是要约邀请,永安工程公司递交投标文件等投标行为是要约,太和县财政局发布中标公告的行为是承诺。永安工程公司根据太和县财政局的招标公告要求参加投标活动,并拟派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为赵新玲。永安工程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我方承诺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提交的材料中的所有陈述和声明、材料等均是真实和准确的,我方承诺,参加本项目投标中,我公司无虚假投标行为,无违法违规行为,如有以上行为,我公司自动失去入库资格,采购人有权不退还我公司交纳的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我公司承担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2018年2月11日赵新玲代表永安工程公司在《太和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库入库项目约谈承诺书》中承诺“本次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都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事实不符,同意取消投标和中标候选人资格。我单位若达不到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参与投标或提供资格条件所需证书无效的,同意视为弄虚作假进行处理。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我方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和三年内不参与太和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太和县财政局接到有关永安工程公司存在投标业绩造假的投诉后,组成核查组,对永安工程公司的业绩进行核查。经实地核查并调取相关证据,核查组认为永安工程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与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合同提供项目负责人不一致;永安工程公司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信息不一致,视为虚假资料。因永安工程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的项目负责人资料,存在虚假的企业管理体系资料,一审法院判令驳回永安工程公司要求太和县财政局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涉招标活动系公开招标选择入库单位,承担太和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服务技术支持及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服务周期1+1年,而非具体项目的招投标,且太和县财政局已在招标文件中告知并在答疑中解释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故太和县财政局收取80万元投标保证金亦无不当。
综上,永安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9)皖12民终3909号 2019-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