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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蛇口湾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栖游家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业主撤销权纠纷
所属领域:业主相关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为业主撤销权纠纷。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栖游家园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公示栖游家园业主名单及投票权数的方式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现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湾厦公司对“选举栖游家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议题的投票是否应作为废票处理。本案中,会议筹备组以湾厦公司的选举票所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与选举票上写明的房屋套数、房号不符为由,将湾厦公司的选举票作为废票处理,故问题的关键在于选举票的形式瑕疵是否影响选举票的有效性。 本案业主大会召开之时施行的,于2007年9月25日通过的《深圳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个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产权单位的投票权数。据此,业主在行使表决权时,应明确该选票所代表的产权单位及投票权数。而本案中,湾厦公司的委托书、其代理人填写的选举票,均没有完整、准确的载明上述信息。本院认为,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应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予以确认和保障,信息录入的完整即属于对选举票的形式要求。选票上关于投票规则的说明,是就该项大会议题如何投票的实体要求,符合投票规则是选票有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投票人按照选票的内容和格式,正确、适当的填写,是其有效行使权利、发表意见的基础。湾厦公司主张其未填写或未正确填写的信息,是客观信息,筹备组可自行核实确认,不因以此作废选票。对此本院认为,筹备组事先或事后审核业主投票资格,与业主依照规则行使权利之间并行不悖。正如在一场规范的考试中,考生按照试卷的要求正确填写身份及其他客观信息,是其成绩得到有效确认的必要前提,按照选票的格式要求如实准确的填写信息,亦是对投票人的基本要求。湾厦公司作为涉案物业的建设单位,其对自身持有物业的房号信息、面积信息的掌握极其便利、准确,相关内容也可以在会前的公示信息中获取查询途径,湾厦公司完全有能力按照要求在授权书及选票上进行准确、完整、全面的填写和申报。正因湾厦公司对自身权利行使的不认真、不审慎,导致其所提交授权资料、所填写的选票在形式上出现瑕疵,该行为后果应由湾厦公司自行承担。筹备委员会废弃选票的理由适当、合理,作出废票决定的程序民主、合法,本院予以认可。 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湾厦公司是本案物业的建设单位,其系因物业尚未完成销售、分配的原因持有大量房产,并非小区物业的实际使用人,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也已陆续转让名下房产,大幅度的减少了小区物业的持有比例,故该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客观上亦不会对其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一审认定业主大会的该项决议合法有效,于法于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湾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9)粤03民终5527号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