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条记录,展示前1

季学亮与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所属领域:破产清算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的问题。季学亮主张其与美林置业公司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要求美林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重新确认其债权数额,其应对商品房买卖真实发生承担举证责任。美林置业公司抗辩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也应举证证明。虽然季学亮一审中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与美林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付清购房款,但美林置业公司提供的常州市硕利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利公司)银行交易凭证,能够证明美林置业公司通过关联方硕利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季学亮汇款22399.52元(注明利息),亦另向36名与美林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他购房人支付了相应利息。季学亮认可收到硕利公司利息汇款且不能作出该款项并非利息的合理解释,结合季学亮与美林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价只有3209元/平方米,远低于同期楼盘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价以及美林置业公司与多人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亦支付了相应利息等情形,原审法院认定季学亮与美林置业公司之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2.关于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二审中,季学亮提交了美林置业公司负责人朱国梅于2014年2月19日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同意一次性付清房款享全额返利5.7点”。二审法院组织美林置业公司对该《承诺书》发表了质证意见,因季学亮一审中表示硕利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其汇款22399.52元系其买房后美林置业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与该《承诺书》对该22399.52元款项的表述不一致,且季学亮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二审法院未采信该《承诺书》,并无不当。季学亮主张二审程序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季学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民申2542号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