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条记录,展示前1

徐某1与陈美娟、徐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继承纠纷
所属领域:继承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 关于案涉代书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等要件,旨在确保代书遗嘱符合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具体到本案,虽然徐建康对遗嘱真实性及证言证明力大小、遗嘱效力均提出异议,但:1.根据一、二审中相关鉴定机构对代书遗嘱1、遗嘱2中徐建康等签名笔迹鉴定情况,可以认定遗嘱1中徐建康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2.虽然朱某在遗嘱1签字前外出一段时间,朱某在遗嘱1中签字时其他人均已签字完毕,但据此并不能认定其未参与见证过程,此后范建忠对签字后的遗嘱1进行复印,各方捺印形成遗嘱2的过程已充分满足法律规定的在场见证的要求。3.虽然范建忠、朱某在一、二审中就遗嘱1、遗嘱2具体形成在细节上陈述存有差异,但鉴于该份遗嘱形成时间距离本讼距离较久,且两人对参与见证的主要事实陈述并无矛盾之处,与遗嘱1、遗嘱2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范建忠、朱某关于其参与见证的证词予以采纳,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案涉代书遗嘱成立,在未有证据表明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有效。徐某1关于徐建康相关遗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徐某1是否对诉争徐巷73号房屋拆迁利益享有财产权益的问题。虽然该房屋由徐某1夫妇建造,但根据徐某1提供的《落实老年人住房协议》,结合徐建康早于1992年9月领取房产证的事实,应认定徐某1早已就该房屋产权归属作出过处理,无权再依据先前建造行为主张财产权益。 综上,上诉人徐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就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9)苏02民终3211号 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