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故意伤害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先玉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先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一审宣判前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夏先玉对被害人容某1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容某1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开展社会调查,被告人夏先玉居住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夏先玉可适用非监禁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夏先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本院对被告人夏先玉决定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9)鄂0106刑初1194号 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