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周备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寻衅滋事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晓、原审被告人周备、陈晋升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邀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周备、陈晋升持刀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胡晓、周备、陈晋升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陈晋升罪责相对较轻,可适当予以从轻处罚。胡晓、周备、陈晋升的家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对三原审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胡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胡晓所提上诉理由,原判因胡晓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对其从轻处罚,并综合胡晓系累犯,对其所判处刑罚适当,胡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鄂12刑终24号 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