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祖燕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祖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卢祖燕曾因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卢祖燕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预缴案件相关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卢祖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9)闽0627刑初96号 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