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条记录,展示前1

田红、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所属领域:破产清算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田红一审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田红与广信公司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2.判令田红与广信公司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的百度城-1B号-×、百度城-1B号-×两套房产不属于广信公司的破产财产。一审对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两套房产是否属于广信公司的债务人财产。田红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涉案两套房产不属于广信公司的债务人财产。对此,本院认为,该规定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所制定的司法解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经废止,因此针对该部法律所制定的司法解释原则上应不再适用;即使该规定尚未明确废止,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案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认定涉案两套房产是否属于广信公司的债务人财产。因涉案两套房产并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因此不应排除在债务人财产之外,且认定涉案两套房产是否属于广信公司的债务人财产也应符合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两套房产尚未变更登记至田红名下,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所有权仍归属于广信公司,应为广信公司的债务人财产。 综上,田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9)鲁民终2450号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