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朱余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所属领域:股东权益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的情形,因此,应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03民初3774号 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