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条记录,展示前1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茌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所属领域:资源
【法院观点】本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土地登记行为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是否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条规定,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律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函【2007】100号)答复: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本案中,(2018)鲁1523民初9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时间早于(2018)鲁15执保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时间,故江建集团公司申请法院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案涉土地使用权系(2018)鲁1523民初999号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茌平县人民法院基于正泰房地产公司申请对案件诉讼标的予以查封,并支持正泰房地产公司要求聊城龙园置业公司向其交付土地并过户的诉讼请求,判决聊城龙园置业公司向正泰房地产公司履行交付案涉土地使用权的义务。案涉土地使用权已被人民法院予以处理,上诉人申请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未产生查封的效力,被上诉人将案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审第三人名下的行政行为,未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15行终79号 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