睨林与李青霞、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宗磊酱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林系贵州聚味全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500000元,股东:张琴、杨林),其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宗磊酱菜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该民事权利,依法应由贵州聚味全贸易有限公司独立享有。综上所述,原告杨林的主体属于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1502民初7427号 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