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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荣、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所属领域:城乡建设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以郑州高新区双桥办事处郭村村支部委员会、郭村村委会名义公告的《关于郭村合村并城改造安置方案(第4号)》是合村并城改造过程中对郭村村民进行安置补偿的依据,该方案确定的郭村安置补偿人员的户籍截止日为2012年12月12日,按照该日期统计,刘爱荣当时的家庭户籍人口为1人。而郑州高新区双桥办事处郭村合村并城指挥部、郭村村委会与刘爱荣签订的《郭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确定的安置人口数为2人。2018年10月9日,郑州高新区双桥办事处郭村村支部委员会、郭村村委会公布《郭村三组第一期分房人口信息表第二榜》,该分房人口信息表公示的各家庭人口信息以2012年12月12日为准,其中刘爱荣家庭应享受安置补偿的人口为1人。根据上述过程,应当认定该分房人口信息表中确认的刘爱荣家庭的分房人口信息是对此前安置补偿协议的变更。该变更行为使得刘爱荣家庭安置补偿人口数符合《关于郭村合村并城改造安置方案(第4号)》的规定。由于郑州高新区双桥办事处郭村合村并城指挥部、郭村村委会与刘爱荣签订的《郭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安置补偿人口与《关于郭村合村并城改造安置方案(第4号)》规定不符,刘爱荣以《郭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诉请判令高新区管委会继续履行相关分房安置义务,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刘爱荣的诉讼请求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时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20)豫行终254号 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