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万载龙翔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所属领域:保险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二审仅对上诉人上诉请求进行审查。根据太平洋保险上诉请求和万载物流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万载物流能否免除赔偿责任。2.万载物流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是法定抵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本案中,钱江物流与万载物流之间存在货运转运输关系,万载物流作为承运人,未履行安全运输义务致使货物毁损,钱江物流当然享有对万载物流的赔偿请求权。故太平洋保险依据《物流责任险保险单》向钱江物流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对万载物流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万载物流与太平洋保险订立《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单》,双方约定被保险人是实际货主。保险事故发生后,太平洋保险应依约向实际货主赔偿保险金,而非实际承运人万载物流。因此,万载物流不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债权人,万载物流与太平洋保险之间不互负债务,涉案合同之债不具备法定抵销的条件。至于太平洋保险提出的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两个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同一并合并处理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两份保险合同险种不同,保险标的亦不同。钱江物流投保的物流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承运人对外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万载物流投保的货物运输险的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特定货物。故一审法院认定两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同一是错误的,本院予以纠正。另外,一审法院在万载物流未另行起诉的情况下将两个保险合同合并处理是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一审法院认定“被保险人为实际货主”为格式条款以及实际货主为钱江物流的问题,本院认为,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货运运输险项下的实际货主与转运人钱江物流、实际承运人万载物流是不同的主体,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钱江物流是实际货主即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依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万载物流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依法无据,本院予以更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事故发生后,太平洋保险依约向被保险人钱江物流赔偿保险金,并依法取得对万载物流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利。因此,太平洋保险享有在赔偿金额181303.20元范围内代位行使钱江物流对万载物流请求赔偿的权利。至于太平洋保险提出的赔偿金额181303.20元的利息应从2015年6月9日起算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赔偿金额的利息应从太平洋保险一审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判决如下
(2016)粤71民终36号 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