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1与姜×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继承纠纷
所属领域:继承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姜×6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姜×6的父母先于姜×6死亡,故姜×6的遗产应当由徐×、姜×2、姜×3、姜×1、姜×4继承,其中姜×1、姜×4代位继承姜×5有权继承的份额。
北京市西城区北樱桃园xx号房屋系姜×6与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该房屋的一半份额为姜×6的遗产。
姜×2、姜×3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诉争房屋中属于姜×6的遗产的部分由徐×、姜×2、姜×3各继承四分之一,姜×1、姜×4各继承八分之一。
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徐×去世之前立有代书遗嘱一份,该份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系徐×真实意思表示,未发现有其他无效的情形,故应当按照该遗嘱执行。诉争房屋中属于徐×的份额按照该遗嘱应由姜×1继承。
经继承后,姜×1占有诉争房屋十六分之十一的份额,姜×2占有诉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姜×3占有诉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姜×4占有诉争房屋十六分之一的份额。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审理中姜×1主张要求分割诉争的房屋,并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原、被告均认可评估的房屋价值,故本院按照评估价值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诉争房屋归姜×1所有,由姜×1按照姜×2、姜×3、姜×4所继承的份额支付房屋折价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2民初14838号 201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