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太阳与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后,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上述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双方要依约履行。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主张从2015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以上商业银行贷款利率5.65%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而《借款合同》明确借款期限为30天,因此,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含)的贷款利率5.10%的4倍即20.4%计算,对原告超过该标准利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交通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9600元。经审查,原告签订代理合同并委托律师出庭,开具了发票,且该费用并未超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规定的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
综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4121号 201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