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东军与池江××被告池江俊博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即涉外民事关系识别的准据法,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因池江俊博系日本公民,故本案系涉外民事诉讼。关于准据法适用问题,双方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表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
案中,双方对《企业转让协议》是否生效观点对立,并构成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就此,本院认为,《企业转让协议》涉及公司资产和股东股权的整体转让,池江俊博系日本公民,其完全受让博文公司股权,会使博文公司从内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等规定,确立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的审查批准程序和规则,且上述审查批准程序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要件。案中《企业转让协议》未经过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但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属于成立未生效合同。吕东军认为协议成立并生效,且以此提出本案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海民(商)初字第02705号 2016-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