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理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一、关于工程款计算方式问题。南天公司与理工学校签订的教学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法院已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现南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该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南天公司诉请理工学校给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虽然南天公司实际施工时并未按照原无效合同订立时的第一套图纸进行,但对于第二套图纸,作为施工单位的南天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称的两份图纸在结构上有着根本性的变化,同时由于合同无效,故应参照原无效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仅就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可参照市场价格计算,因此南天公司主张整个工程按实结算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工程款金额问题。1、2009年7月30日,涉案工程执行项目经理汤天明出具收条,明确说明收到的12万元等同于理工学校支付的教学楼工程款。2、2010年12月23日,汤天明出具承诺书,明确了理工学校代偿给袁忠杰的相关款项由汤天明本人承担,并在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中扣除。3、南天公司主张《会计鉴定意见书》多计算25万元,根据理工学校提供的两笔共计25万元的工程款的相关付款凭证,本院认可理工学校分别于2008年8月8日和9月3日向南天公司支付工程款11万和14万。三、关于10万元工程保证金的问题。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南天公司已经出具了该收条的原件,故该收条不属于新证据范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南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147号 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