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灿平与余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康婷VIP是传销活动,原告引诱被告加入并借款给被告,该笔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应不予以保护。且原告直接将该笔借款交付给了他人,并未给付被告,因此被告对该笔借款不负偿还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康婷VIP系传销,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明知被告系从事传销非法活动而借款给被告,原告将该笔借款于被告在场时直接交付给他人,使被告成功加入康婷VIP,并不违反被告向原告借款以加入康婷VIP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刘灿平与被告余凤梅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债权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余凤梅向原告刘借款16000元属实,被告应负偿还借款的义务,因被告余凤梅已偿还借款1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0124民初3252号 201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