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小霞与贺云亮、张秀琴债务转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经债权人雷小霞同意,债务人连林英将所借原告借款的偿还义务转移被告贺云亮负担,系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贺云亮辩称本案款项应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金额,故应驳回起诉或全案移送相关公安或检察机关。经查,被告提交的两份生效刑事判决书及包括原告在内的33人签字的参与分配申请书,可相互印证,证实本案款项在刑事案件中予以审查,但并未作为犯罪金额予以认定,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现均已到期,被告未偿还过本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双方结算之利息18600元,但该利息系按月利率2.5%结算的,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则被告应按月利率2%计算,则利息应为14880元。
原告要求被告张秀琴与贺云亮共同偿还债务,并提供二被告婚姻关系的证明,但涉案借款系连林英所借,经原告同意债务转移由被告贺云亮负责偿还,该笔借款并未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故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秀琴承担偿还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陕0821民初4109号 201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