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诉张甲、张某乙、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不仅为法律禁止,更与婚姻的本质相悖。但男女双方按照农村风俗订婚或结婚时一方可以收取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彩礼,当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时,收受彩礼的一方应视具体情况将彩礼予以返还。本案中,洪某与张甲按农村风俗举办的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很短,洪某家给付张甲家一定数额的彩礼现金及首饰,有证人证言及正式发票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张甲与洪某解除婚约关系后,张甲理应对收取的彩礼款现金及贵重首饰予以返还。张甲庭审中认可收取了洪某彩礼款现金36000元及价值9743元的老凤祥足金手镯一个,该手镯洪丽应返还原物,36000元现金张甲辩称已用来买项链、衣物和箱子等,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该36000元现金张甲应予以返还。价值2298元的衣物系女方在双方恋爱期间的生活消费品,张甲可不予返还。另外,洪某为张甲购买了价值5788元的苹果iphone6手机一部,张甲愿意返还原物,洪某也接受原物返还,故价值5788元的苹果iphone6手机张甲应向洪某返还原物。张甲主张其母张某乙给洪某2000元现金用于购买手机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三媒人均证明张某乙分别于张甲与洪某订婚、下期单、举办仪式时收取洪某家给付的彩礼款现金10100元、40000元、12400元,证据确实充分,张某乙主张其只收取了10001元、20000元、10000多元的主张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故张某乙应返还洪某彩礼现金共计62500元。洪某在举办结婚仪式当日交给媒人用于女方亲戚花费的1100元现金属于礼尚往来,洪某要求张甲、张某乙、陈某某返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洪某为张甲家垫付的医保费用,张甲、张某乙虽认可,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张甲、张某乙、陈某某未表示愿意在本案中予以一并返还,故本案不作处理,洪某可另行起诉。洪某主张其母曾给张甲1000元现金用于购买衣物缺乏证据支持,张甲亦未认可,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张甲、张某乙、陈某某提供的费用清单因无正式票据及其他证据相佐证,除洪某予以认可的之外,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张甲、张某乙、陈某某应共同返还洪某彩礼款现金共计98500元。庭审中洪某共认可了美的立式空调、海尔冰箱、康佳电视机各一台,但对张甲提供的上述物品的价格(分别为6500元、3700元、5000元)不予认可,张甲、张某乙、陈某某主张在返回彩礼款时将陪嫁物予以折抵,为了便于履行,本院参照上述物品的市场价格,考虑物品的折旧,上述三件物品在应予返还的彩礼现金中酌价10000元予以折抵,下剩彩礼款现金88500元张甲、张某乙、陈某某应予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寿民一初字第00403号 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