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玉与杜玉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被告、钟秋香三方经协商一致,债务人钟秋香将欠原告的债务转移给了被告,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即为原告、钟秋香、被告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结算凭证,原告与被告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被告应按约履行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本金33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2309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利息理由正当,故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杜玉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2016)黑8102民初442号 201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