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丙菊与丁丽英、王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丙菊向王宪玉提供借款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借款条,证明借款本金共计99000元的事实,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纠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借款到期后,王宪玉一直未偿还借款,因王宪玉于2016年5月25日死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王宪玉配偶的丁丽英、作为王宪玉子女的王娇娇均是王宪玉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上述同一法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的二被告应在继承王宪玉遗产的实际价值的范围内承担借款及利息的清偿责任,但本案原告并未提供证明被告实际继承王宪玉遗产的证据,对于其要求被告王娇娇偿还借款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告丁丽英作为王宪玉的配偶,没有举证证明原告所诉之债权明确约定为王宪玉的个人债务,因此被告丁丽英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4000元,未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826民初2963号 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