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贵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尚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包括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项目的有偿服务行为。原告与百合苑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亦具有约束力。原告对华亭新家百合苑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17民初12539号 20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