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勇与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认可向原告焦勇借款85万元及没有偿还利息,且庭审中原告举示银行流水证明其资信能力,对于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可。因此对于原告焦勇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焦勇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4月10日、2014年7月25日、2014年8月4日,共计50万元的逾期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焦勇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双方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借款之间存在利息的约定,双方对于借款并没有约定期限,原告焦勇有权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合理期限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从诉讼的一般情况而言,原告诉诸法院寻求公力救济要求主张权利是因为其通过其他更加便捷的方式(比如直接向对方追索)主张权利未果的结果,因此本院酌情认定在本案中原告焦勇要求主张资金占用损失的时间应该从2015年1月7日开始计算(即其向法院投递诉状之日),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标准宜应该以5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进行支付。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1年5月26日借款30万元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5月26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碚法民初字第00509号 201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