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堂荣、安才芬等与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告威宁县住建局、被告王德中、吕会琴、禄少梅、王某1、王某2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二是原告主张各项损失的项目及计算标准是否适当。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被告威宁县住建局辩称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地段的缺口不是断头路、而是预留的公交车站台、根本不存在向该方向延伸的任何道路,但根据被告威宁县住建局提交的《威宁县凤山路延伸路段道路建设项目建设图纸》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情况的描述,可认定该地段的缺口为预留的道路接口。此外,被告威宁县住建局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威宁县住建局又辩称其用黄色在道路上的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画有禁止穿越的黄色实线,已尽到了相关的警示义务,但我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处附近应当设置禁止通行禁令标志。被告威宁县住建局作为案涉路段所属凤山路延伸路段道路的建设者和管理者,自2014年10月24日起该道路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后,在该地段预留道路接口的一定距离处设置禁止通行禁令标志和安装防护设施是其应尽的职责,而被告威宁县住建局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在预留的缺口处设置禁止通行禁令标志和安装防护设施,仅在案涉凤山路延伸路段道路路面上施划有黄色实线车道边缘线,不足以认定威宁县住建局已经完全履行了其应负的职责。死者王某3酒后驾车,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通行,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被告威宁县住建局的消极不作为行为、死者王某3酒后驾车行为二者间接结合,最终发生了三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结合死者王某3、被告威宁县住建局的行为在该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酌定由死者王某3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威宁县住建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后,死者王某3的法定继承人即本案被告王德中、吕会琴、禄少梅、王某1、王某2明确表示不愿意放弃继承死者王某3的遗产,故应由上述五被告在王某3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关于原告主张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本次事故的另一死者陆劲亚,在另一案件中已认定其在事故发生前系威宁县牛棚镇卫生院的职工,对死者陆劲亚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陆堂荣主张的扶养费,陆堂荣因患精神类疾病现处于医治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规定,对原告陆堂荣主张的扶养费,本院予以支持。
另一原告安才芬已年满61周岁,按照女性年满55周岁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其主张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受害人陆敏已死亡、对二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故本院予以支持。经审查,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1806.13元;2、死亡赔偿金24579.64元×20年=491592.8元;3、丧葬费按2015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为3955.5元×6=23733元;4、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5、被扶养人生活费75309.21元【其中陆堂荣的抚养费为6644.93×(20-5)÷3=33224.65元,安才芬的抚养费为6644.93×(20-1)÷3=42084.56元】,上述损失共计642440.1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黔0526民初2225号 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