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茂华与刘成良、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被告狮溪煤业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本案中,被告狮溪煤业虽提供了公安机关对被告刘成良涉嫌合同诈骗的立案决定书,尚不足以证明刘成良涉嫌合同诈骗罪,故对其应中止审理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狮溪煤业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根据鑫源煤矿与狮溪煤业公司签订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和狮溪煤业公司已经获得了鑫源煤矿全部采矿权并将其变更为桐梓狮溪煤业有限公司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的事实,鑫源煤矿与狮溪煤业公司实际已经终止之前双方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按照双方签订的《兼并重组合作框架协议》实际履行。按照贵州省相关政策要求,其与鑫源煤矿之间系兼并重组关系。按照狮溪煤业公司与鑫源煤矿签订的《兼并重组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应成立新公司,因政策因素原因,鑫源煤矿不能再新公司持有股权,但鑫源煤矿根据双方的资产状况享有利润分配权(分红权)。现鑫源煤矿所有承担采矿权已经过户至狮溪煤业公司,新公司未成立,鑫源煤矿虽没有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但双方的兼并法律关系已经成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和第三十四条“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狮溪煤业公司应对鑫源煤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以鑫源煤矿采矿权享有的利润分配来偿还也不损害狮溪煤业公司的利益。狮溪煤业公司认为其与鑫源煤矿之间仅是采矿权转让法律关系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黔0322民初1441号 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