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所属领域:票据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合法取得涉案承兑汇票,依法享有涉案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涉案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6日,至原告起诉已超过2年,原告已丧失票据权利,但原告依法可以请求被告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票据利益。涉案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万元,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10万元。依据巩义市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及巩义市公安局的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涉案承兑汇票,是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但票据具有流通性,对处于流通中的票据进行冻结,可能损害正当持票人的合法利益。被告因此占有应付而未付的10万元票据款项,获得利息收益,故被告应从汇票到期的次日起至返还原告10万元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请求被告从涉案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起支付利息,计算失当,本院不予支持。巩义市公安局冻结涉案承兑汇票期满后,原告向被告主张票据利益,被告拒绝承兑,引起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0181民初4806号 201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