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萍与李惠琴、李间好、李玉基所有权确认纠纷2013民三初11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郊字第187395号房屋权属归原告父亲李某甲所有,是以涉案地块的权属清晰为前提,因此,本案虽为房屋权属争议,但实际涉及的是宅基地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现原告提出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系因为登记错误所致,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该条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不动产登记瑕疵的情形下可以申请行使的救济途径。综上,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可另寻其他途径予以解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32号 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