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喜亮与重庆贝育教育投资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何晓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系双务合同,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以履行其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原、被告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故本院认为原告谭贵宣的住所地为上述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因原告谭贵宣的住所地系属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故本案中合同履行地系属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综上,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属本案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渝0108民初2322号 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