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济堂药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晶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工资标准一节。马晶雪主张其月工资由底薪1720元加绩效构成,其中底薪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绩效通过现金支付,其2015年12月工资3100元,2016年1月工资2700元左右,2月工资2637元。百济堂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公司仅以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奖金,工资标准及实际发放情况以银行卡交易记录为准。对此本院认为,百济堂公司作为具有劳动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就马晶雪的工资标准、工资实际支付情况负举证责任。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马晶雪在职期间每月工资均有不同,其中最低1450元(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2889元。现百济堂公司既未明确马晶雪的工资标准、工资构成,亦未明确马晶雪的奖金核发标准,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本院对百济堂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进而采信马晶雪所持之主张,即马晶雪的工资由底薪1720元加绩效构成。经本院核算,仲裁裁决确认的数额未高于法定标准,且马晶雪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可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故本院确认百济堂公司应支付马晶雪2015年12月6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471.26元。
综上所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8民初18765号 2016-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