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攀登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攀登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攀登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攀登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攀登经传唤到案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更换了手机号并未经批准离开本县,后被公安机关组织抓捕归案,不应认定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丁攀登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攀登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获利仅100余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丁攀登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1322刑初431号 201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