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正伟与郑汝笔、沈金卡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沈正伟签订的《协议》、《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对原告退伙达成了协议,被告沈正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愿意退还原告8.8万元。被告沈金卡虽然并未与原告签订合伙协议,但合伙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清夫园两被告共同经营、管理,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合伙收益非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且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所负债务也没有特别约定,该笔款被告沈金卡也负有退还义务。被告郑汝笔辩称其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云2601民初1240号 201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