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渡与郑太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董渡以被告提供虚假信息和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因而要求撤销。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只有使受害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陷入错误表示,方可构成欺诈,且欺诈必须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而本案原告董渡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郑太洪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存在故意欺瞒的情形,且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是共同加工经营木材,系合伙关系,双方成立“郑氏恒基木业企业”仅仅是双方合伙经营采取的方式,同时原、被告双方按照协议各自投资进行了生产经营,而双方散伙的原因并非合作经营场地系第三方产生,故原告董渡以被告郑太洪在双方签订该合伙协议前有欺诈行为,导致原告董渡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该合同,并要求撤销合同的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0311民初503号 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