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62810条记录,展示前1000

陈隆与郑聪,张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重庆市江北区,各方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原、被告任何一方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江北区,陈隆举示的借条上也无任何记载,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案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鉴于陈隆举示的借条上,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但考虑陈隆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故本案可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江法民初字第13863号 2016-06-13

邱秀英与张苹、马国成等管辖裁定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的户籍及住所地均在连江县,其请求被告偿付欠款,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其合同履行地为连江,且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双方就本合同履行中遇到争议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为此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闽0122民初319号 2016-04-19

孙利芳与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两江春城项目销售中心,地处渝北区。结合本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涉诉房屋为两江春城项目下房屋,故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渝北区。因此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渝0105民初4942号之一 2016-04-28

广东恒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鹏、李文玓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终4545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应否驳回起诉、告知上诉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虽然《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两被上诉人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应及于两被上诉人。本案中,上诉人依据与两被上诉人及新濠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起诉要求两被上诉人承担担保责任,该《担保合同》并未约定仲裁条款,而是约定由法院管辖。其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适用问题。该条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从该条款内容可知,应当根据主合同来确定担保合同案件管辖的前提条件为: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以及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选择由法院管辖。本案事实并不符合该条款适用的两个前提条件,故本案不应适用该条款。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本案应否由原审法院管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担保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虽然两被上诉人辩称该手书的合同签订地的内容为上诉人擅自添加,系伪造,但两被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对此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对该《担保合同》或上面手书字迹的形成时间提出鉴定申请,故本院对两被上诉人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担保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对原审裁定错误部分予以纠正。上诉人广州恒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1民终4545号 2016-05-25

齐伟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一)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三)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对符合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条件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权。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第4条有: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乙方草拟打印制作,双方留存,签字或盖章生效。发生纠纷由献县人民法院解决。此条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原告选择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0929民初3694号 2016-11-03

宜昌常丰港机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港机厂管辖裁定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揽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外协定作(承揽)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双方协商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此选择管辖的条款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因合同载明签订地点在“湖北宜昌红光港机厂”,即被告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路385号,故本院将该案移送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鄂0581民初1875号 2016-10-08

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第十条约定,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合同第三条又约定由原告送货至工地现场即凯迪豪生大酒店,而凯迪豪生大酒店工地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皖0181民初2813号 2016-08-04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郭长军、冷艳春、吉林晶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吉林晶辉北方粮油有限公司、郭广辉、赵东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选择合同履行地并按照其工商注册地起诉至本院。根据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长春市生态大街2199号。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105民初2318号 2016-12-13

童仁琨与漳州光照人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在天猫网站购买被告销售的光照人牌铁观音茶叶8罐,收货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长江市场园赛格电子1A058韵达快递。原、被告在天猫网站的交易应受到2016年4月1日生效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束。该协议第4.4条虽对交易争议处理作出如下约定:“您(淘宝注册用户)在淘宝平台交易过程中与其他用户发生争议的,您或其他用户中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途径解决:……(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未明确管辖法院,故本案依法应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地域管辖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且属于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故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鉴于合同履行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长江市场园赛格电子1A058韵达快递,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漳州光照人茶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皖0207民初1759号 2016-07-29

辛某与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九台法院(2016)吉0113民初1324号案件的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2817号民事判决的涉案房屋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卡伦经济开发区吉长北线19公里北侧。九台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九民初字第2817号民事判决中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19日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当天被告高某将房屋钥匙交付原告辛某,原告已将剩余110万元购房款提存至九台法院。因此,涉案房屋买卖的合同履行地在长春市九台区。本案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该买卖房屋过户费、土地使用费等,应视为上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综上,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113民初3121号 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