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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超、陈鸿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不认可其于2012年4月12日与魏承忠签订了《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且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续建合作协议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廖桂华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均系伪造,并向本院申请对《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陈镇文的私章进行鉴定,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6〕鉴字第55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标称时间为‘2012年4月12日’、甲方为‘天鹅湖老年公寓’乙方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原件第2页上乙方落款部位的‘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签发日期为‘2015年1月7日’、编号为‘银广厦字第20050108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复制件上‘法定代表人’处的‘陈镇文’印文与送检的陈镇文私章样本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另查明,《白云区天鹅湖老年公寓入住协议》和收款收据上均加盖“天鹅湖老年公寓项目部”公章,该公章系卢瓒私刻,本院询问卢瓒,其也认可是私刻。据此,本案涉嫌私刻印章、合同诈骗等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依法应由本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113民再23号 2016-12-26

向建、魏承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不认可其于2012年4月12日与魏承忠签订了《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且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续建合作协议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廖桂华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均系伪造,并向本院申请对《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陈镇文的私章进行鉴定,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6〕鉴字第55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标称时间为‘2012年4月12日’、甲方为‘天鹅湖老年公寓’乙方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原件第2页上乙方落款部位的‘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签发日期为‘2015年1月7日’、编号为‘银广厦字第20050108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复制件上‘法定代表人’处的‘陈镇文’印文与送检的陈镇文私章样本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另查明,《白云区天鹅湖老年公寓入住协议》和收款收据上均加盖“天鹅湖老年公寓项目部”公章,该公章系卢瓒私刻,本院询问卢瓒,其也认可是私刻。据此,本案涉嫌私刻印章、合同诈骗等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依法应由本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113民再17号 2016-12-26

王焕乾、魏承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不认可其于2012年4月12日与魏承忠签订了《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且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续建合作协议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廖桂华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均系伪造,并向本院申请对《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陈镇文的私章进行鉴定,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6〕鉴字第55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标称时间为‘2012年4月12日’、甲方为‘天鹅湖老年公寓’乙方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原件第2页上乙方落款部位的‘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签发日期为‘2015年1月7日’、编号为‘银广厦字第20050108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复制件上‘法定代表人’处的‘陈镇文’印文与送检的陈镇文私章样本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另查明,《白云区天鹅湖老年公寓入住协议》和收款收据上均加盖“天鹅湖老年公寓项目部”公章,该公章系原审被告卢瓒私刻,本院询问卢瓒,其也认可是私刻。据此,本案涉嫌私刻印章、合同诈骗等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依法应由本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113民再30号 2016-12-26

谢应举、魏承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不认可其于2012年4月12日与魏承忠签订了《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且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续建合作协议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廖桂华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均系伪造,并向本院申请对《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陈镇文的私章进行鉴定,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6〕鉴字第55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标称时间为‘2012年4月12日’、甲方为‘天鹅湖老年公寓’乙方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原件第2页上乙方落款部位的‘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签发日期为‘2015年1月7日’、编号为‘银广厦字第20050108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复制件上‘法定代表人’处的‘陈镇文’印文与送检的陈镇文私章样本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另查明,《白云区天鹅湖老年公寓入住协议》和收款收据上均加盖“天鹅湖老年公寓项目部”公章,该公章系卢瓒私刻,本院询问卢瓒,其也认可是私刻。据此,本案涉嫌私刻印章、合同诈骗等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依法应由本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113民再15号 2016-12-26

黄佑芳、魏承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不认可其于2012年4月12日与魏承忠签订了《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且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续建合作协议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廖桂华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均系伪造,并向本院申请对《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陈镇文的私章进行鉴定,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6〕鉴字第55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标称时间为‘2012年4月12日’、甲方为‘天鹅湖老年公寓’乙方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原件第2页上乙方落款部位的‘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签发日期为‘2015年1月7日’、编号为‘银广厦字第20050108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复制件上‘法定代表人’处的‘陈镇文’印文与送检的陈镇文私章样本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另查明,《白云区天鹅湖老年公寓入住协议》和收款收据上均加盖“天鹅湖老年公寓项目部”公章,该公章系原审被告卢瓒私刻,本院询问卢瓒,其也认可是私刻。据此,本案涉嫌私刻印章、合同诈骗等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依法应由本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113民再22号 2016-12-26

舒鸾恩、魏承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不认可其于2012年4月12日与魏承忠签订了《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且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续建合作协议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廖桂华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均系伪造,并向本院申请对《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陈镇文的私章进行鉴定,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6〕鉴字第55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标称时间为‘2012年4月12日’、甲方为‘天鹅湖老年公寓’乙方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原件第2页上乙方落款部位的‘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签发日期为‘2015年1月7日’、编号为‘银广厦字第20050108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复制件上‘法定代表人’处的‘陈镇文’印文与送检的陈镇文私章样本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另查明,《白云区天鹅湖老年公寓入住协议》和收款收据上均加盖“天鹅湖老年公寓项目部”公章,该公章系原审被告卢瓒私刻,本院询问卢瓒,其也认可是私刻。据此,本案涉嫌私刻印章、合同诈骗等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依法应由本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113民再12号 2016-12-26

赵学银、魏承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不认可其于2012年4月12日与魏承忠签订了《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且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续建合作协议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廖桂华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均系伪造,并向本院申请对《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陈镇文的私章进行鉴定,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6〕鉴字第55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标称时间为‘2012年4月12日’、甲方为‘天鹅湖老年公寓’乙方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原件第2页上乙方落款部位的‘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签发日期为‘2015年1月7日’、编号为‘银广厦字第20050108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复制件上‘法定代表人’处的‘陈镇文’印文与送检的陈镇文私章样本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另查明,《白云区天鹅湖老年公寓入住协议》和收款收据上均加盖“天鹅湖老年公寓项目部”公章,该公章系卢瓒私刻,本院询问卢瓒,其也认可是私刻。据此,本案涉嫌私刻印章、合同诈骗等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依法应由本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113民再13号 2016-12-26

杜培兴、魏承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不认可其于2012年4月12日与魏承忠签订了《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且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续建合作协议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廖桂华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均系伪造,并向本院申请对《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陈镇文的私章进行鉴定,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6〕鉴字第55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标称时间为‘2012年4月12日’、甲方为‘天鹅湖老年公寓’乙方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原件第2页上乙方落款部位的‘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签发日期为‘2015年1月7日’、编号为‘银广厦字第20050108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复制件上‘法定代表人’处的‘陈镇文’印文与送检的陈镇文私章样本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另查明,《白云区天鹅湖老年公寓入住协议》和收款收据上均加盖“天鹅湖老年公寓项目部”公章,该公章系卢瓒私刻,本院询问卢瓒,其也认可是私刻。据此,本案涉嫌私刻印章、合同诈骗等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依法应由本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113民再25号 2016-12-26

张润连、魏承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不认可其于2012年4月12日与魏承忠签订了《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且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续建合作协议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廖桂华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均系伪造,并向本院申请对《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陈镇文的私章进行鉴定,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6〕鉴字第55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标称时间为‘2012年4月12日’、甲方为‘天鹅湖老年公寓’乙方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天鹅湖老年公寓续建合作协议》原件第2页上乙方落款部位的‘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签发日期为‘2015年1月7日’、编号为‘银广厦字第20050108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复制件上‘法定代表人’处的‘陈镇文’印文与送检的陈镇文私章样本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另查明,《白云区天鹅湖老年公寓入住协议》和收款收据上均加盖“天鹅湖老年公寓项目部”公章,该公章系原审被告卢瓒私刻,本院询问卢瓒,其也认可是私刻。据此,本案涉嫌私刻印章、合同诈骗等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依法应由本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113民再44号 2016-12-26